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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25 條
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符合下列規定者,審議委員會得為許可
之決議︰
一、申請人之財務規劃及技術,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者。
二、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
    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者。
三、提供之服務及自製節目符合當地民眾利益及需求者。
第 47 條
系統經營者得設立廣告專用頻道,不受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限制。
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6 條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專用頻道,載明系統經營者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
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
出節目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