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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6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構想書及其他資格
    與條件。
二、第二階段:申請人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後,成為合格競價者(以下簡
    稱競價者),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經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向主管
    機關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
    付擔保後,檢具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
競價者所提報事業計畫構想書之撰寫內容有與本規則規定不符者,應依本
規則規定辦理。
第 17 條
依前節規定完成資格審查後,由主管機關公告競價者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