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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7 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左列文件,送請本會備查:
一、全年度節目報告書。
二、電臺員工詳細名冊及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第一款全年度節目報告書,其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公司組織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結束六個月內,檢具依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製作之各項書表,送請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組織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年度結束三個月內,檢具業務
執行報告書及決算書送請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