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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民國 93 年 10 月 15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9 條
有線廣播電視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收視費用,由系統經營者依頻道
、節目性質合理規劃,並應依本法規定辦理營運計畫變更。系統經營者可
提供組合式之頻道、節目供訂戶選擇,但不得拒絕訂戶選購單一頻道、節
目收視。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有關收視費用之營運計畫變更案時,提請有線廣播
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應邀請地方政府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