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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國 99 年 03 月 16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8 條
頻道更換或停止播送之責任
除廣告專用頻道外,甲方不得任意更換或全部、部分停止播送任一頻道,
如頻次序調整或因頻道授權契約到期而停止播送時,甲方應注意乙方權益
之保障。
依前項約定,甲方得更換、調整或停止播送頻道時,應於前五天以書面或
連續五天於該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 (指連續五天於頻道總表及該頻道播出
時間內每小時播送一次) 通知乙方。
甲方違反前二項約定時,乙方得請求減少當月五日之收視費或延展五日之
收視、收聽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