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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廣播電視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28 條
無論任何類型之節目,凡供電臺使用者,其輸入或輸出,均應經主管機關
許可。
第 29 條
電臺利用國際電信轉播設備,播放國外節目,或將國內節目轉播國外者,
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