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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34 條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繳當年營業
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時,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