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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6 條
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訂定公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前項優惠補助之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