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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
,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
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
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第一項技術規範之訂定,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得損害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或對其機能造成障礙。    
二、不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其他使用者造成妨害。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機線設備與使用者連接之終端設備,應有
    明確之責任分界。                                            
四、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和諧有效共用。                          
五、電氣安全,防止網路操作人員或使用者受到傷害。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2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填具電信終端
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
;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電信終
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以下簡稱符合性聲明證明):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二、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
三、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四、設備樣品檢驗報告。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應
    檢附該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經銷商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或申請非無線電信
    終端設備審驗者,免附。
七、其他經本會指定公告之資料。
八、光碟片一份,包含第一款至第七款電子檔。
前項設備樣品檢驗報告,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申請符合性聲明登錄之文件,除光碟片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
件於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及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第 14 條
驗證機關(構)得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及符合
性聲明之申請。
前項網路申辦作業及實施時程由本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