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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37 條
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
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
同。
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
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
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
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
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衛星廣播電視法(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25 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對於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
事業之境外衛星頻道供應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無正當理由,不得給予差別
待遇。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境外衛星頻道供應
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無正當理由,不得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
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