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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作業要點(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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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應訂定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相關技術規範,據以辦理資通設備
    之資通安全檢測及審驗,尚未訂定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者,應依下
    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 CNS)。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資通設備依本要點辨理資通安全檢測及審驗外,如屬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公告應施檢驗項目,則仍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如屬電信終端設備
    或低功率射頻電機,亦應依本會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