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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經評審核可或得標者,由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
書。
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書前,得命申請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者未
依規定籌設或未依核可之計畫完成籌設者,交通部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
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同意。
依第一項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按核定之區域及期間籌設完成,並依法辦
理公司登記;其無法於核定期間籌設完成並依法登記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依規定敘明理由,向交通部申請展期。
依前項規定籌設完成者,應向交通部申請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自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廢止其
特許。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營業項目、營業區域、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特許之方
式、條件與程序、特許執照有效期間、事業之籌設、履行保證金之繳交方
式與核退條件及營運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
部訂定之。
前項管理規則之訂定,在開放經營之業務範圍內,應遵守國際電信聯合會
所定技術規範及技術中立原則,不得限制第一類電信事業使用特定技術,
並維持相同服務之提供均受相同程度之管制。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4-2 條
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以其所申請經營之單一直轄市、縣(市)之市內
網路經營權數,供計算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繳交之
履行保證金、市內網路建設之系統容量及申請特許執照時應具有之系統容
量等數值。
前項所稱市內網路經營權數之計算,係依照內政部年度公告之各單一直轄
市、縣(市)行政區域人口數除以該年度臺閩地區總人口數計算所得之商
值,該商值取至小數點第四位(以下採無條件進位)。
第一項之市內網路經營權數,由主管機關每三年公告一次,並以該公告年
度之前一年度,內政部所公告之臺閩地區人口數為計算基準。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得以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申請經營市內網路
業務。
前項市內網路經營權數之計算,應以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之人口數除
以該年度臺閩地區總人口數計算所得之商值,該商值取至小數點第四位(
以下採無條件進位);並以該經營權數值計算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繳
交之履行保證金、市內網路建設之系統容量及申請特許執照時應具有之系
統容量等數值。
前項人口數之計算基準,準用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