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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60-1 條
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其營業規章應載明第五十條第二項
所定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以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
    播電視法取得許可或執照者為限。
二、符合公平原則、無差別處理之出租平臺上下架規範。
三、不干預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
    費率訂定。
四、確保內容服務提供者之銷售方式,得讓用戶自行選購單一或不同組合
    之內容服務。
五、提供公平規劃之電子選單表,並保留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經營規
    劃之空間。
六、電子選單表能詳列全部內容服務名稱、提供者名稱、內容摘要及提供
    者所訂費率等選購時所需資訊,供用戶自行選購,並於首頁提供選購
    操作指引。
七、防護兒童及少年接取不當內容之自律措施。
八、公開用戶機上盒規格,用戶機上盒得由經營者供租、內容服務提供者
    供租或用戶自備。
九、提供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頻道介接及其節目內容儲存設備。
十、於技術可行時,開放其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及市內網路業務經
    營者之用戶,接取內容服務提供者提供之內容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