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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電臺須經交通部許可,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始得使用。但經
交通部公告免予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臺,指設置電信設備及作業人員之總體,利用有線或無線方式,接
收或發送射頻信息。                                              
電臺之設置許可程序、架設、審驗、證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許可之廢
止、設置與使用管理、工程人員之資格、評鑑制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符合工程設備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
公告之。                                                        
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浮於水面或空
中之物體上,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
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
專用電信須經交通部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交通部核准
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核准原則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
訂定之。
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交通部專案核准。
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應經電信總局專案核
准,始得設置使用;其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架設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計程車所有人架設車臺意願之同意書或駕駛人切結書及其清冊。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架構。
二、資金來源。
三、營業方式。
四、工作人員編制。
五、發展計畫。
六、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案之審查,得邀請其他公路主管機關
、當地警察機關、本會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核評估小組。
第一項第一款文件由本會審查,第二款、第三款文件,由該管公路主管機
關審查。
第一項申請案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向本
會申請架設許可證;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
明理由,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
以一次為限。
第 10 條
車臺應裝設於電臺所屬計程車,車臺執照應交予所屬計程車駕駛人隨車攜
帶。
車臺裝設於電臺所屬計程車後,電臺設置者應填具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
照表一式三份,一份由電臺設置者保管;一份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一份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安裝車臺之計程車異動時,電臺設置者應審核車臺使用人資格,並更新車
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份於異動之次日起二日內報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備查;一份即交駕駛人隨車攜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