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廣播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廣播執照後,始得營運。
廣播事業之許可,採先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營運計畫及其他資格與條件
,審查合格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分別
    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繳交得標金及履行保證金後,由主管
    機關核發籌設許可。
二、社區性廣播事業,得依規定參加抽籤。得標者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
    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由主管機關核發籌設許可。
前項所稱得標者,指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參加競價後之暫時
得標,或社區性廣播事業參加抽籤後中籤之暫時得標,並經主管機關公告
後始為得標者。
廣播事業許可之方式、服務區域及其電臺設置之限制條件、執照張數、受
理申請之起迄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設立
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廣播事業,其程序依第四章之一規定辦理,不適用第
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
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籌設申請: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
(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及目標聽眾。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組織、人事結構與人員編制。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細項包含經營計畫、營運時程之規劃、
      與聽眾互動之機制。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細項包含資本與財務計畫、經費管控。
(六)人才培訓計畫。
(七)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細項包含系統設備概況說明、建設計畫。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三、前款營運計畫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第八目可
    供主管機關引用及公開之資訊摘要。
四、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五、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押標金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應於截止受理後公開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交審查費。審查費金額及繳納方式依廣播電視事業業
務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廣播事業之許可,採競價方式辦理者,應於申請時同時繳交押標金。申請
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三千三百萬元;申請經營區域
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申請人繳交審查費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發還。
申請人繳交押標金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於競價結果公告前不得要求
發還。
審查費及押標金應分別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匯款時應填寫
申請人之公司或財團法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主管機關依前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全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
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辦理者,其競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
各張執照為競價作業之競價標的,並依序辦理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
播事業執照競價。
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之競價日期、競價地點及競價作業
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競價作業前,舉行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
依本章第一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社區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第四條規定
採先審查後抽籤方式辦理者,其抽籤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抽籤作業程序、日期、地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廣播電視法(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0 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廣播、電視執照,始得營運。
廣播、電視事業之許可,主管機關得考量設立目的、開放目標、市場情況
、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拍賣制、公開招標制或
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廣播、電視事業各次開放之服務區域、執照張數、許可方式及其他相關事
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申請經營廣播、電視事業者,應檢具設立申請書、營運計畫及其他規定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經核可或得標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
前項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總體規劃。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
六、如為付費收視聽者,其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七、人才培訓計畫。
八、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以書面通
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前,得命申請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者未
依規定籌設或未依核可之營運計畫完成籌設者,主管機關不退還其履行保
證金之全部或一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廣播、電視事業許可之資格條件與程序、申請書與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之
細項、事業之籌設及執照之取得、履行保證金之繳交方式與核退條件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