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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電臺須經交通部許可,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始得使用。但經
交通部公告免予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臺,指設置電信設備及作業人員之總體,利用有線或無線方式,接
收或發送射頻信息。                                              
電臺之設置許可程序、架設、審驗、證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許可之廢
止、設置與使用管理、工程人員之資格、評鑑制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符合工程設備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
公告之。                                                        
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浮於水面或空
中之物體上,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
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
專用電信須經交通部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交通部核准
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核准原則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
訂定之。
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交通部專案核准。
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應經電信總局專案核
准,始得設置使用;其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業餘無線電人員,須領有交通部發給之執照,始得作業;業餘無線電人員
之等級、資格測試、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題組及格標準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十三題、
    無線電通訊方法十五題、無線電系統原理十五題、無線電相關安全防
    護三題、電磁相容性技術二題、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二題共計五十
    題,至少應答對四十題。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十二題、
    無線電通訊方法十二題、無線電系統原理十題、無線電相關安全防護
    二題、電磁相容性技術二題、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二題共計四十題
    ,至少應答對三十二題。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內容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十三
    題、無線電通訊方法十三題、無線電系統原理六題、無線電相關安全
    防護一題、電磁相容性技術一題、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一題,共計
    三十五題,至少應答對二十五題。
前項測試題組及格標準,自中華民國一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本辦法修正發布
之日起十五個月後施行;前項測試題組及格標準施行前,依修正前第八條
規定辦理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但修正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二等業餘無線
電人員之學科或術科之及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間末日不得超過前項測試題組
及格標準施行前一日。
主管機關應於一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一年內公告新編定業餘
無線電人員測試題庫。
前項題庫之考題數目,至少包含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所需題組數目
十倍以上。
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題目,依前條所定題組及題數,以隨機方式
自第一項題庫內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