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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
定或協約者,本會得承認他國或他經濟組織體之檢驗機構、驗證機構依該
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檢驗報告、審驗證明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