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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
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但已有國家標準
者,應依國家標準。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驗或型式認證證明之核發、
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
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驗證機
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
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
十二條規定。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係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工作之機構。
前項委託辦理審驗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本
會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本會簽訂電信終端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
),及取得本會核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
書),始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檢驗機構名稱。
五、檢驗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本
會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本會簽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
契約),及取得本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
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檢驗機構名稱。
五、檢驗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