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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新建建築物為收容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供該建築物用戶通信
之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電信室:
一、用戶側光纜總心數超過二十四心者。
二、地上層五樓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引進電纜總對數超過二十對
    以上者。
前項電信室應依附件一電信室面積一覽表設置於建築物適當處所,有關引
進電纜總對數應依本會所定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以下
簡稱工程技術規範)計算之。其有地下層兩層以上者,以設於非最底層樓
層為原則。
新建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築物起造人應引進光纜,並依前條第一
項規定辦理:
一、公有建築物。
二、集合住宅。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為下列使用類別之建築物:
(一)公共集會類。
(二)商業類。
(三)休閒、文教類:
      1 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2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四)辦公、服務類。
前項各款建築物之定義,依建築法令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