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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
,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
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
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第一項技術規範之訂定,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得損害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或對其機能造成障礙。    
二、不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其他使用者造成妨害。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機線設備與使用者連接之終端設備,應有
    明確之責任分界。                                            
四、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和諧有效共用。                          
五、電氣安全,防止網路操作人員或使用者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