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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20 條
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後,經發現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
虛偽不實者,原驗證機關(構)得撤銷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審定證明或
符合性聲明證明之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者。
二、經抽驗未能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者。
三、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
    販賣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第 25 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書表、作業流程、審定證明及符合性聲明證明格式,由本
會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