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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信號點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書。
二、信號點碼使用規劃書(包含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預計介接
    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網路架構及容量規劃資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識別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書。
二、識別碼使用規劃書(包含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預計介接點
    位置、網路架構及容量規劃資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
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等用途所需,經
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審酌其法定職掌、設立宗旨、公
益需要等而為核准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特殊服務號碼。
前項所稱公用事業指下列事業:
一、電力事業。
二、自來水事業。
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用事業。
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電信號碼申請書。
二、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之各該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核准函影本及公益社團、財團法
    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證明文件影本。
三、特殊服務號碼服務計畫書(包含網路架構、服務之提供方式、服務範
    圍及對象、服務內容及收費方式)。
四、獲核配市話號碼及行動通信號碼之電信事業同意配合提供特殊服務號
    碼之相關文件。
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其資格變更,或使用用途不符第一項規定時,不
得繼續使用。
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書。
二、用戶號碼使用規劃書(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及容量規劃資料
    )。
三、用戶數量資料(首次申請免附)。
四、公信力單位抽驗報告(首次申請免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第四款公信力單位抽驗報告係指由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人才
資料庫,具理、工、商或管理等專長之人員二名所出具用戶數抽樣驗證報
告。
本法施行前獲核配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登記電信事
業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原獲核配電信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書。
二、原獲核配電信號碼種類及數量。
依前項申請核配之電信號碼不適用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依第一項申請核配之電信號碼,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是否屬其服務範圍。
二、是否符合原獲核配電信號碼種類及數量。
本辦法之申請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