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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
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
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