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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本辦法所定申請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電信管理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44 條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
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
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