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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主
管機關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主管機關簽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
審驗契約),及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測試機構名稱。
五、測試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
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主管機關簽訂電信終端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
契約),及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
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測試機構名稱。
五、測試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電信管理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87 條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
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
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
理。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
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
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