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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管理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8 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
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
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