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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廣告時間,不包括同家族
頻道節目之預告。
前項家族頻道,指由同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
公司或代理商所經營之頻道。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標示,應明顯可辨識,並於廣告開始時全程疊
印。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稱適當時間,指下列情形:
一、轉播運動賽事應考量賽事播出之完整性及段落劃分,插播廣告應於裁
    判員宣布比賽暫停、中場休息、人員換場或其他適當時機等情形為之
    。
二、轉播藝文活動應考量劇目或曲目播出之完整性及段落劃分,插播廣告
    應於表演活動暫停、中場休息、人員換場或其他適當時機等情形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