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適用電信法第 38 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建築物,得免辦理電信設備之 審查及審驗,但建築物起造人如認有必要設置屋內外電信設備者,仍得申 請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
主 旨:有關不適用電信法第 38 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建築物範圍,本會業以 95 年 7 月 19 日通傳字第 09505078631 號公告在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配 合辦理。 說 明:一、依電信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考量農舍、倉庫及汽車庫等類似用途之建築物,因無需設置屋內外電 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旨揭公告已排除 電信法第 38 條及其相關規定之適用。即該類建築物得免辦理電信設 備之審查及審驗,惟建築物起造人如認為仍有必要設置屋內外電信設 備者,亦得申請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 三、檢附旨揭公告函供參。 正 本: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 市政府、桃園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 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縣政府、 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 縣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副 本: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技術管理處、本部營建署建築管 理組 附 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 通傳字第 09505078631 號 主 旨:公告不適用電信法第 38 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建築物範圍為農舍、倉庫及汽 車庫等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依 據:電信法第 38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