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開放兩岸直接海纜建置政策」之內容,應可開放建置不限本島或離 島之兩岸直接海纜,並應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主 旨:公告「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之電信網路與大陸地區之電信網路得經由兩岸 直接海纜建置之通信方式連接通信」。 依 據:依據交通部於 99 年 9 月 13 日發布「開放兩岸直接海纜建置政策」: 在不涉及兩岸相互投資前提下,依現行建置國際海纜作業程序,開放不限 區域(即不限臺灣本島或離島至對岸)之兩岸直接海纜建置;暨固定通信 業務管理規則第 70 條、第 72 條之 1 辦理。 公告事項:一、「兩岸直接海纜建置」通信方式連接通信之申請資格與條件: (一)新申請業務種類屬於綜合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國際海纜電路 出租業務者。 (二)已取得綜合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執照 者。 二、「兩岸直接海纜建置」通信方式連接通信之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國際網路業務或綜合網路業務者 ,應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檢具申請書、事業計 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籌設。 (二)倘為既有經營者,通信網路有增設或變更使用兩岸直接海纜連接通 信時,應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檢具詳細網路建設計畫向本會申請核發網路建設許可,並依同規則 第 70 條第 4 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4 項 規定,檢附與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 之證明文件。 三、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 ), 「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公告及送達(刊登公報)」網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