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增訂第 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訂定、調整及其促銷之核定案;市場主 導者解除公告之處理時限為 60 日等 3 類案件
主 旨:公告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並自公 告日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件。 二、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增修業 務項目「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訂定、調整及其促銷之 核定案;市場主導者解除公告」及處理時限為 60 日。 三、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刪除業 務項目「大眾傳播事業申請登記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核發、換 發、補發、變更、終止」、「第一類電信事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 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變更、終止」、「第二類電信事業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變更、終止」及處理時限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