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104 年度有關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 助金額
主 旨:公告 104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 及本會 103 年 11 月 12 日第 617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經營者申請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補助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 出租業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之經營者。 (二)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未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 網路接取業務者,並符合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各款 之情形。 二、優惠補助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 三、補助方式:經營者於偏遠地區每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以高速光 纖電路 10Mbps 以上速率(含乙太網路或 FTTB) 或非對稱數位用戶 迴路(ADSL)、數據專線等低速率(未達 10Mbps) 提供服務發生虧 損時,補助方式如下: (一)僅一家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高速光纖電路服務時 ,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6,000 元;二家以上經營者提供單一中 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服務時,以補助金額新臺幣 6,000 元除以經 營者家數,為各家經營者補助金額之上限。 (二)以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數據專線等低速率提供服務,補 助每條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依經營者向用戶應收取金額扣除向用 戶收取之實收金額為補助金額,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6,000 元 。 四、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本補助時,除依電信法第 20 條第 3 項及本辦 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外,另應附具下列文件(含電 子檔光碟片),據以審核補助: (一)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出帳帳單金額或簽約金額等 證明文件。上開文件須載明經營者向用戶應收取之金額,其金額包 括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實收金額之合計。 (二)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租用市內數據電路之相 關虧損證明文件,該等文件須證明經營者提供該項數據通信接取服 務之成本,高於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實收 金額之合計。 (三)普及服務提供者向用戶實收金額之月報表(須依實施成果統計月報 表之格式並附電子檔)。 (四)應提報之相關虧損證明,得參考附件資料格式或以其他適當之表格 計算,惟使用其他適當之表格計算,須註明使用之理由。 五、為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充分發揮基本電信普及服務功能,本基金 自 104 年起不再補助非偏遠地區之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回歸由 教育主管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