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電信法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公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 99.01.29 日第 341 次委員會議決議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 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並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適用至至一 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主 旨: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 依 據:電信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及本會九十 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三百四十一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固定通信業務: (一)適用業務:綜合網路業務。 (二)適用對象:第一類電信事業綜合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 (三)適用資費項目: 1.非對稱性數位用戶線(AsymmetricDigitalSubscriberLine,ADSL )電路月租費及長途電話通信費(不含公用電話)。 2.批發價之業務項目: (1)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與其用戶之介接電路(含市、長專線 電路)月租費。 (2)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間之介接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 月租費。 (3)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與第二類電 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及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 務者間之互連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月租費。 (4)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月租費。 (5)網際網路互連頻寬雙方互連費。 (四)調整係數(X 值):4.816%。 (五)市內電話特定時段通信費,不訂調整係數(X 值)。 1.綜合網路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得於適用期間,檢附相關成 本資料及資費調整方案,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九條 規定,報請本會核定或備查。 2.特定時段係指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十一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 、星期六上午十二時起至星期一上午八時止及國定放假日全天。 (六)適用期間: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行動通信業務: (一)適用業務:行動電話業務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二)適用對象:行動電話業務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之經營者。 (三)適用資費項目: 1.國內簡訊服務。 2.用戶撥打市內網路之通信費。 3.用戶撥打其他經營者之行動電話系統、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一 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及無線寬頻接取網路 之通信費。 (四)調整係數(X 值):5%。 (五)適用期間: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但行動語音接續費納入資費管制相關法規完成修正並發布施行時, 適用資費項目及調整係數(X 值),另行公告之。 三、前二項之固定通信業務及行動通信業務以外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各項 業務其它資費項目之調整係數(X 值)為△ CPI,即價格調整幅度: [(Pt-Pt-1)/Pt-1]≦△ CPI-X,其中 X=△ CPI,故[(Pt-Pt-1 )/Pt-1]≦0,適用期間: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 十一日止。 四、公告事項一及公告事項二之資費項目,其各項資費方案之費率須等幅 調降。適用對象應依本公告規定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前,提報資費 調整方案到會。 五、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 ), 「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命令訂(修)定」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