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自 107.02.09 日起至 107.05.09 日止受理申 請經營廣播事業
主 旨:公告受理申請經營廣播事業。 依 據:廣播電視法第 10 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4 項、行政院 106 年 3 月 6 日院臺科字第 1060163933 號函核定第 11 梯次廣播電 臺釋照規劃及本會 106 年 11 月 29 日第 777 次委員會議、107 年 1 月 31 日第 786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開放目的:為豐富多元之廣播節目內容,使無線電波頻率普遍均衡近 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考量廣播市場整體現況及因應數位匯流發展 ,審酌相關產業條件及社會傳播環境,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第 11 梯次 廣播電臺釋照規劃政策,公告受理申請經營廣播事業有關事項。期透 過本次釋照,滿足聽眾多元需求並保障收聽權益,強化廣播事業之經 營體質,為廣播產業注入動能,創造就業機會,並回應部分地區仍有 近用之需求,以健全廣播產業發展,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帶動多元 文化發展。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 107 年 2 月 9 日起至 107 年 5 月 9 日 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齊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13 條所定文件( 詳細申請應備文件請參照附件第 11 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申請經營須知 ),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郵寄、快遞或親送等方式,寄送至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1 段 50 號),並以郵 戳或本會簽收單等文件之日期為憑。本會於受理申請期間截止後統一 進行審查、相關不予受理、駁回申請、通知補正及評分等作業。 四、審查費、押標金繳納方式: (一)申請人應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13 條及第 14 條規定,依下 列申請經營範圍以電匯方式繳納審查費。 1.區域性調頻廣播事業者:新臺幣 15 萬元。 2.社區性調頻廣播事業者:新臺幣 5 萬元。 3.社區性調幅廣播事業者:新臺幣 5 萬元。 (二)申請經營區域性廣播事業者並應繳納押標金新臺幣 500 萬元。 (三)前揭費用匯入銀行名稱、帳號及戶名如下: 1.審查費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185540152524, 戶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押標金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185350004011, 戶名: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401 專戶。 3.匯款時務必填寫匯款人、申請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申請標的、申請案件限制、申請人資格、詳細申請應具備文件、許可 作業程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如附件「第 11 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申 請經營須知」。 六、競價及抽籤作業之相關注意事項等,將依據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另行公告。 七、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對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次公告事項若有不明瞭之 處,得以書面向本會請求釋疑;來函或傳真(02-33432642) 請註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收轉,聯繫電話:(02-33438 525;02-3343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