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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內容決字第 1084802688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73 期 44764 頁
相關法條:
  •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 3 條(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版)
  • 廣播電視法 第 12 條(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109  年度 8  月至 10 月廣播事業執照屆期應
申請換發之廣播事業名單
主    旨:公告 109  年度 8  月至 10 月廣播事業執照屆期應申請換發之廣播事業
          名單。
依    據:廣播電視法第 1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旨揭名單如下:財團法人蘭嶼廣播電台、財團法人健康傳播事業基金
              會、臺南線上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竹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凱旋
              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古都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南都廣播電台股份
              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北勞工教育電台基金會、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
              司、東台灣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新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紫色姊妹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草嶺之聲
              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聲音廣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北宜產業廣播事業基金會、冬山河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金馬之聲
              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濁水溪廣播電台股
              份有限公司、新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二、前揭廣播事業依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廣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 6  個月至 1  年內向本會申請換發執
              照;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發者,原領之執照期間屆滿,應即停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