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補充說明有關 97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之補助 對象及期間、項目、方式等事宜
主 旨:補充本會 96 年 12 月 3 日通傳營字第 09605172670 號「97 年度數 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公告之相關事項。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及本 會 97 年 3 月 27 日第 233 次、4 月 3 日第 234 次委員會議決議 。 公告事項:一、補助對象及期間: (一)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於 97 年度依電信 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4 條規定,以優惠資費 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依下列原則申 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補助。 (二)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 取業務經營者,自本(97)年 3 月 2 日起至本年 12 月 31 日 止,適用前款規定。 二、補助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為限。 三、補助方式: (一)非偏遠地區:經營者於每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以高速光纖電 路(含乙太網路或 FTTB )或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提供服 務,補助方式如下: 1.經營者因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發生 虧損時,補助每條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依其向用戶應收取金額之 50%,餘由普及服務提供者之用戶自行負擔。 2.僅一家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服務時,補助上限 為新臺幣 6,000 元;二家以上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 圖書館服務時,以補助金額新臺幣 6,000 元除以經營者家數, 為各家經營者補助金額之上限。 (二)偏遠地區:經營者於每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以高速光纖電路 (含乙太網路或 FTTB )或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ADSL)提供服 務,該經營者因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發生虧損時,補助每條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依其向用戶應收取金額 之 50% ,餘由普及服務提供者之用戶自行負擔,不受新臺幣 6,0 00 元上限之限制。 四、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本補助時,除依電信法第 20 條第 3 項及本辦 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外,另應附具以下文件,作為 審核補助之依據: (一)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出帳帳單金額或簽約金額證 明文件。上開文件須載明經營者向用戶應收取之金額,其金額包括 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實收金額之合計。 (二)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租用市內數據電路之相 關虧損證明文件,該等文件須證明經營者提供該項數據通信接取服 務之成本,高於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實收 金額之合計。 (三)應提報之相關虧損證明,得參考附件資料格式或以其他適當之表格 計算,惟使用其他適當之表格計算,須註明使用之理由。 五、除以優惠資費提供偏遠地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之數據通信接取普 及服務外,為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充分發揮基本電信普及服務功 能,將逐年刪減非偏遠地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之電路優惠補助金 額,回歸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六、學校連接網際網路所支付之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指學校至最近之直 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或學校直接連結至區域網路中心之市內 數據電路月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