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指定提供特定村里 107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之廠商
主 旨:公告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 提供 107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1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 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及本會 106 年 2 月 22 日第 736 次委員會 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新北市等 7 個縣市計 37 個寬頻需求 預定建設點(如附表 1)提供 107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 及服務。 二、指定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南投縣計 3 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 點(如附表 2)提供 107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三、經指定提供 107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 辦法第 6 條至第 9 條及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併本會前揭指定 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將普及服務淨成本納入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 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於本(106) 年 6 月 1 日前,提 出 107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向本會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 者。經本會核定後,再予以公告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實施計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四、為使偏鄉民眾得以申裝穩定、快速、高品質之市內數據電路及寬頻上 網服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指 定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納入所報 107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 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並載明寬頻網路建設詳細說明(含預定實施方式 、內容、預估成本、住戶寬頻需求及應用等資料),由本會審議其經 濟有效性及技術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