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項、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辦理電信終端設備、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業務之受託機構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信終端 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業務,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止。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二、電信法第 44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2 條第 3 項、同法第 50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驗證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受託驗證機構名稱: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在地: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4 段 758 號 11 樓。 三、執行業務內容: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 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驗證明、審定證明之核發、補發、換 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 四、執行業務項目: (一)電信終端設備:審驗類別:型式認證;驗證類別:陸地行動通信網 路(PLMN);驗證項目: 1.GSM行 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2.DCS1800 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3.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 4.行動寬頻行動臺。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1.審驗類別:型式認證;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項目: (1)工作頻率 1GHz (含)以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 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2)工作頻率超過 1GHz 以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 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3)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2.審驗類別: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項目 :本會公告實施符合性聲明、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項目。 3.審驗類別:簡易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 項目:本會公告實施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