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自 109.01.08 日起終止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 審驗業務
主 旨:終止委託「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自 109 年 1 月 8 日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二、電信法第 44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13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終止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之機構名稱、所在地、業務內容及項 目如下: 一、終止驗證機構名稱: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二、所在地: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 2 段 169 巷 70 號。 三、終止業務內容: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 審驗證明、審定證明之核發、補發、換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 四、終止業務項目:電信終端設備;審驗類別:型式認證;驗證類別:陸 地行動通信網路(PLMN);驗證項目: (一)GSM 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二)DCS1800 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三)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 (四)行動寬頻行動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