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所定申請書表、作 業流程、審定證明及符合性聲明證明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所定申請書表、作業流程、審定證明及符合 性聲明證明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 42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5 條規定 。 公告事項:一、附表一「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書」增訂取得審定證明者 違反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原驗證機關(構 )得廢止其審定證明。 二、附表三「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增訂取得符合性聲 明證明者違反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原驗證 機關(構)得廢止其符合性聲明。 三、附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所定申請書表、作業流程、審定證明 及符合性聲明證明格式」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