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9:36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資源字第 1094300923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第 71 期
相關法條: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20、25 條(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版)
  • 電信法 第 42 條(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所定申請書表、作
業流程、審定證明及符合性聲明證明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所定申請書表、作業流程、審定證明及符合
          性聲明證明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 42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5 條規定
          。
公告事項:一、附表一「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書」增訂取得審定證明者
              違反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原驗證機關(構
              )得廢止其審定證明。
          二、附表三「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增訂取得符合性聲
              明證明者違反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原驗證
              機關(構)得廢止其符合性聲明。
          三、附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所定申請書表、作業流程、審定證明
              及符合性聲明證明格式」1 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