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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營字第 1004107395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231 期 38952-38959 頁
相關法條:
  • 電信法 第 20 條(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版)
  •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14、16、19 條(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版)
要  旨:
依據電信法第 14 條及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之規定,公告 101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及項目,應以市內數據電路之
月租費為限
主    旨:公告 101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及本
          會 100  年 11 月 23 日第 454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
          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經營者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14 條規定,執行 101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優惠補助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
          二、補助方式:經營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旨揭服務者
              ,得依下列原則獲得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補助。
          (一)偏遠地區:經營者於每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以高速光纖電路
                10 Mbps 以上速率(含乙太網路或  FTTB)或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
                (ADSL)、數據專線等低速率(未達 10 Mbps)提供服務發生虧損
                時,補助方式如下:
                1.僅一家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高速光纖電路服務
                  時,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6,000  元;二家以上經營者提供單
                  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服務時,以補助金額新臺幣 6,000  元
                  除以經營者家數,為各家經營者補助金額之上限。
                2.以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數據專線等低速率提供服務,
                  補助每條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依經營者向用戶應收取金額之百
                  分之百(補助金額須扣除向用戶收取之實收金額),每月補助上
                  限為新臺幣 6,000  元。
          (二)非偏遠地區:
                1.經營者於每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以高速光纖電路 10 Mbps
                  以上速率(含乙太網路或FTTB)提供服務發生虧損時,補助方式
                  如下:
               (1)【中小學校學生人數在 200  人以下或屬教育部公布之偏遠地
                    區國民中小學者(以教育部統計處網站公布 100  年 12 月之
                    資料為準)】及【普及服務提供者受理前述中小學以外具有下
                    列申請補助之理由者,得就地形崎嶇、交通不便、不利數位學
                    習、經濟條件弱勢等條件,檢具資料並敘明理由報請本會審核
                    認定。】:僅一家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校服務時,每月補助
                    上限為新臺幣 6,000  元;二家以上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校
                    服務時,以上揭補助金額除以經營者家數,為各家經營者補助
                    金額之上限。
               (2)僅一家經營者提供前款以外之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服務
                    時,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2,400  元;二家以上經營者提供
                    前款以外之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服務時,以補助金額新
                    臺幣 2,400  元除以經營者家數,為各家經營者補助金額之上
                    限。
                2.經營者於每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以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
                  ADSL)、數據專線等低速率(未達 10 Mbps)提供服務發生虧損
                  時,補助方式如下:
               (1)中小學校學生人數在 200  人以下或屬教育部公布之偏遠地區
                    國民中小學者(以教育部統計處網站公布 100  年 12 月之資
                    料為準):補助每條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依經營者向用戶應
                    收取金額之百分之百(補助金額須扣除向用戶收取之實收金額
                    ),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6,000  元。
               (2)前款以外之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補助每條市內數據電路月
                    租費,依經營者向用戶應收取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每月補助上
                    限為新臺幣 2,400  元。
          三、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本補助時,除依電信法第 20 條第 3  項及本辦
              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外,另應附具下列文件(須附
              電子檔光碟片),據以審核補助:
          (一)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出帳帳單金額或簽約金額等
                證明文件。上開文件須載明經營者向用戶應收取之金額,其金額包
                括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實收金額之合計。
          (二)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租用市內數據電路之相
                關虧損證明文件,該等文件須證明經營者提供該項數據通信接取服
                務之成本,高於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實收
                金額之合計。
          (三)普及服務提供者向用戶實收金額之月報表電子檔(須依實施成果統
                計月報表之格式)。
          (四)申請類別屬中小學校學生人數在 200  人以下或屬教育部公布之偏
                遠地區國民中小學者(不含普及服務之偏遠地區中小學),請於實
                施成果統計月報表分別標示加註。另非偏遠地區申請類別屬公告事
                項二、(二)1 、(1) 後段【普及服務提供者受理前述中小學以
                外具有下列申請補助之理由者,得就地形崎嶇、交通不便、不利數
                位學習、經濟條件弱勢等條件,檢具資料,並敘明理由報請本會審
                核認定。】者,所提報之相關實施成果統計報表請單獨列冊。
          (五)應提報之相關虧損證明,得參考附件資料格式或以其他適當之表格
                計算,惟使用其他適當之表格計算,須註明使用之理由。
          四、學校連接網際網路所支付之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指學校至最近之直
              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或學校直接連結至區域網路中心之市內
              數據電路月租費。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