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訂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 務經營者接續費上限」
主 旨:訂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接續費上限」。 依 據:一、電信法第十六條第九項。 二、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六項。 公告事項:一、適用對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 二、實施期間: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下次公告實施之日為止。 三、費率(新臺幣元/分鐘): (一)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1.15 元/分鐘。 (二)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0.965 元/分鐘 。 (三)一百零七年度:0.811 元/分鐘。 (四)一百零八年度:0.68 元/分鐘。 (五)一百零九年度至下次公告實施之日為止:0.571 元/分鐘。 四、國際來話落地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及行動寬頻網路之通信費(含接續 費),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 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業者協商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