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01:27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資源字第 1054301435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135 期 30417-30420 頁
相關法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28 條(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版)
  • 電信法 第 49 條(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自即日起修正「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
執照切結書」、「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應檢附相關文件明細
表」
主    旨: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所訂定書表格式及申請流程之附表三及附
          表六,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二十八
          條。
公告事項:一、附表三「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切結書」,增訂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認定不須工廠登記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
              府核發免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附表六「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應檢附相關文件明細表」
              之應檢附文件刪除提貨單正本、原廠證明文件修正為相關證明文件。
          三、附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所訂定書表格式及申請流程之附
              表三及附表六」1 份。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通傳技字
  第 09605148480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1 月 6  日通傳資
  源字第 10643024551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