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05:37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基礎字第 1076300449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55 期 13998 頁
相關法條: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22 條(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版)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委託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工作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工作
          。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地址:高雄市路竹區路科一路 3  
              號;聯絡電話:07-6277106)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工作,
              其委託之驗證類別及項目為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有線廣播電視數
              位機上盒。
          二、委託期間:自 107  年 1  月 24 日起至 110  年 1  月 23 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聯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中正
              區濟南路 2  段 16 號;聯絡電話:02-33438248 ;電子郵件:
              NCC6314@ncc.gov.tw)。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