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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內容字第 1034801421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相關法條: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行銷暫行規範 第 1 條(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版)
要  旨:
置入贊助揭露原則
主    旨:關於本會「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行銷暫行規範」及「電視節目贊助暫行
          規範」揭露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本會「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行銷暫行規範」第貳點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電視事業於從事置入行銷時,必須向觀眾清楚揭露置入事業、
              團體或個人之商品、商標或商業服務訊息。另按本會「電視節目贊助
              暫行規範」第貳點第二項規定,電視節目接受贊助(含冠名贊助)時
              ,應明確揭露贊助者訊息,且除運動賽事與藝文活動節目外,不得於
              節目中出現。
          二、為向觀眾清楚明確揭露置入者、贊助者、冠名贊助者之相關訊息,揭
              露訊息中應分別包含「置入」、「贊助」、「冠名贊助」文字,以資
              區辨。例如:本節目接受……置入」、「本節目接受……贊助」、「
              本節目接受……冠名贊助」。
          三、電視事業為節目置入贊助(含冠名贊助)時,請依說明二之建議揭露
              相關訊息,以符合本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相關規定。
正    本:衛星廣播電視業者、無線電視電臺
副    本: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