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21:17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資源字第 1094303029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241 期
相關法條:
  • 電信管理法 第 44 條(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版)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 25 條(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定申請作業
流程及書表格式」
主    旨: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定申請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並自
          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二
          十五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附表五「切結書」增訂申請手機、平板電腦或智慧型電視審驗時,申
              請審驗證明者應切結之事項與增訂設備名稱申請保密之切結及修正誤
              繕文字。
          二、附表八「自用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證明」增訂電信終端設備之序
              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通傳資
  源字第 10943015630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通傳資
  源字第 11043005310  號公告,修正。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