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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內容決字第 1094803161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相關法條:
  •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10 條(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版)
  •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第 2 條(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要  旨:
製播節目及廣告者,除節目排播應常態化外,應避免節目廣告化情事,並
需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遵規定
主    旨:貴公司所屬頻道應依營運計畫製播節目及廣告,除節目排播應常態化,並
          應避免節目廣告化情事,並請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遵規定,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本會資訊,除現場實況轉播運動賽事、跨年晚會、頒獎典禮外,頻
              道節目排播多在 2  小時內。查近期部分綜合頻道節目表,似有為爭
              取長秒數廣告而排播長時長節目,致出現「節目單元化」等有違節目
              排播常態情事,本會前業以 109  年 4  月 16 日通傳內容決字第 1
              0948012081  號文函示在案。另依本會「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
              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及「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
              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規定,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
              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
              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電視事業播
              送節目,應全程或每段節目開始時,於畫面上標示節目名稱。貴公司
              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所屬頻道應依營運計畫製播節目及廣告,並
              依前揭規定全程或每段節目開始時,於畫面上標示節目名稱,除節目
              排播應常態化,並應避免節目廣告化情事。
          二、貴公司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上所稱之非公務機關,所屬頻道營運,如涉
              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
              定;如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亦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
              被竊取、竄改、毀損或洩漏,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正    本: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超○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盧
          ○棋、三○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桂、天○成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陳○呈、台灣○○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勝、台
          灣藝○○○○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政、亞○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黃○榕、信○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訓、信○媒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宇、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信○媒
          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郭○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竹、海○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正、國○德國際多媒體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全、富○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康○煌、
          新○○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祺、誠○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陳○展、鑫○視訊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台灣○○開發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廖○岑
副    本: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