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政府積極推動亞太營運-電信中心之建立,並期電信自由化之成果為 全民所共享,請同意交通部核准經營之第一類電信業者,依法辦理基地台 用地及請照事宜
主 旨:為利政府積極推動亞太營運-電信中心之建立,並期電信自由化之成果為 全民所共享,請惠予轉知所屬相關單位依電信法之規定,同意本部核准經 營之第一類電信業者,依法辦理基地台用地及請照事宜,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遠傳 (公基) 字第○ ○三號函暨附件辦理。 二 查依電信法之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屬公用事業 (釋如附件一) 。 三 依電信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 設置機關因無線電信工程之需要,得無償使用河川、堤防、道路、公 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設置無線電基地台。但以不妨礙其原有 效用為限,並應於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同意。」,為利第一類電信業 者提供國民更高品質及更便利之電信服務,請准予依「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基地台用地及請照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