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109 年度 7 月份廣播事業執照屆期應申請換 發之廣播事業名單
主 旨:公告 109 年度 7 月份廣播事業執照屆期應申請換發之廣播事業名單。 依 據:廣播電視法第 1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旨揭名單:噶瑪蘭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流行廣播股份有限公 司、東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曾文溪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綠色和 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蘭陽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 播事業基金會。 二、前揭廣播事業依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廣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 6 個月至 1 年內向本會申請換發執 照;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發者,原領之執照期間屆滿,應即停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