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8 19:37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綜規字第 1134000148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22 期
相關法條:
  • 電信管理法 第 28 條(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訂定「樞紐設施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訂定「樞紐設施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
公告事項:樞紐設施項目如下:
          一、橋樑、隧道、用戶大樓引進管、電信室。
          二、建築物屋內垂直水平電信管線。
          三、自市內交換機房總配線架(MDF) 至用戶終端設備(CPE) 間之銅絞
              線市內用戶迴路,但不包含用戶所有之建築物屋內垂直水平電纜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